僅此一檔影像審美與文化闡釋好禮必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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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: 博客來書店 本書以當下跨文化、後現代語境為背景,從多種視角來闡釋電影美學與影視文化的內涵及其各種呈現,通過對電影美學的反思與建設性思考,將電影的文化哲學屬性作為電影美學的支撐點,由此對後現代語境下的影視文化和審美轉向作出梳理和探討,並進一步對具體影片作了審美與文化上的剖析和解讀。在多元文化上的解剖和解讀。在多元文化碰撞與融合的全球化時代,作者放眼國際,不但堅持對影視文本的哲學意義、審美內涵的研究,同時能對文化流變作出美學上的回應,其對電影美學的堅守和探索,在喧囂浮躁的消費時代尤顯珍貴。
金丹元,1949年7月生。先后在雲南民族大學、雲南大學中文系任教授、學科帶頭人。現為上海大學影視學院教授,上海大學電視文化研究中心主任,博士生導師。上海市學位委員會學科組專家,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。現為中國藝術學學會常務理事、中國作家協會會員、中國教育家學會理事、上海市美學學會理事、上海市比較文學學會理事,先后被載人國家人事部、英國劍橋、美國等編撰的《世界名人錄》。1992年被全國青聯主辦的《中華兒女》雜志作為大陸傑出人物,向世界各地推薦介紹。曾先后到香港、泰國、美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演講。1999年獲寶鋼獎「全國優秀教師」。主要承擔影視美學與文化、文藝美學的研究與教學工作。已出版專著《禪意與化境》、《儒風化雨》、《影視美學導論》、《比較文化與藝術哲學》、《「后現代語境」與影視審美文化》、《中國博客來網路書局藝術思維史》、《電視與審美》,《電影美學導論》、《藝術感悟與審美反思》、《書藝符號的生命流》、《不該流失的碎片》等16部,在《哲學研究》、《文藝研究》、《當代電影》、《電影藝術》、《學術月刊》、《文藝理論研究》、《社會科學》等全國有影響的雜志發表學術論文120多篇,其中有的被《新華文摘》摘編,有的被《中國社會科學文摘》全文轉載,有的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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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作者: 金丹元
- 出版社:復旦大學出版社
- 出版日期:2010/02/01
- 語言:簡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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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消基會調查婚紗業 75%拒退全額定金
(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8日電)消基會說,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規定定金不可逾總價金20%,但調查20家中有17家超過規定、75%拒退全額定金,盼儘速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確保消費者權益。
消基會統計,2010到2015年,消基會總共受理182筆婚紗攝影契約申訴案,平均每年受理30件,等同單月收到2.5件申訴委託。消基會並引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資料說,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,不到半年,全台共受理87件婚紗攝影消費爭議,平均1個月發生17件糾紛。
於是消基會今年3月7日到11日,透過現場訪查及電話訪查方式,對20家婚紗業者進行市調。
消基會說明,經濟部2007年頒布的「婚紗攝影(禮服租售及拍照)契約範本」第12條規定,業者不得於超過契約總金額的20%範圍內收受定金。此範本第8條也規定,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,但因契約終止對業者造成的損害,消費者應負賠償責任。
不過消基會調查發現,高達17家、85%業者收取定金超過總價金2成,當中定金成數收取最高達59%,已經違反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的20%上限規定,只有3家符合規定。
消基會還發現,多達15家、75%業者自訂拒退全額定金的規定,只有5家符合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的規定。
消基會並說,儘管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,但民法第511條有規定,服務未完全提供前,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;但就業者已完成部分服務,消費者則需給付相當報酬,並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損害。
消基會強調,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已公告9年,業者遵循度卻極低;又2012年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時已表態,經濟部已就「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」研擬草案,並召開公聽會、座談會4年多了,呼籲儘速公告施行,進一步規範、保障消費者權益,不然消費者的權益只能循民法、透過司法訴訟解決。1050318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消基會調查婚紗業-75-拒退全額定金-06335690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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